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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人
法律人的尊嚴與驕傲(個人觀點,不值一哂,但歡迎指教)

面對本件高度政治性的法律案件,司法者應站在歷史的高點來觀察特別費性質?還是該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「法律概念」堆砌起來?

司法者對法律的運用,無非即是「認事」與「用法」。本案的問題焦點不僅是在「用法」,更重要的是在「認事」。換言之,關於本案司法者究竟應很「概念法學」地用幾張語焉不詳的函文,即判斷被告首長有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務的貪污犯意?還是應該從社會學及自然法的觀察,作出合乎社會理性及法律情感的判斷?當少數幾位首長發生此類行為時,探究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不致有所爭議;但是當相當多數首長都可能經不起此種檢驗時,就是執法者應停下腳步來思考「究竟這是一個犯罪問題還是一個制度瑕疵問題」。

法規定義的不清、主管機關又長年怠於釐清規範及介入糾正,這些風險是否均應由全國所有蕭規曹隨的機關首長來承擔?而如此大規模追究全國菁英份子,此是否符合社會理性及人民對法律的期待?司法者在面對此種制度的嚴重瑕疵時,不應不考慮社會現象,仍束縛在「法律概念」的象牙塔中去解釋法條,將會計人員都違反經驗法則地判斷是「陷於錯誤」不知情的受騙者,也違反常情地將首長都判斷為「施用詐術」之行騙者。

--------20070312台南地檢署許添財不起訴處分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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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過這幾年,我不知習法之人還有什麼尊嚴跟驕傲可言??前幾天,見到了這份不起訴處分書,倒是有了一些新的想法。

你大概是會覺得我要說這份所謂的”馬英九案答辯書”是份大快人心的”平衡報導”,也是,但也不是。我看到的是:在”檢察一體”的原則下,台南地檢署陳明進檢察官毫不保留的(說不定還是保留了一些吧)在其中陳述自己的觀點,字裡行間,正面的衝撞名義上是台北地檢署,事實上是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做出的起訴書觀點;各位也許不知道,那些高檢署檢察官,個個都是歷練過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層級的學長(姐),尤其是高本檢查黑中心,可是個”紅單位”吶!

這份起訴書,經過了所屬主任及檢察長,聽說隻字未改,原文照准,令我不禁感念,自國務機要費起訴書以來,不管這幾件案子判決結果為何,法律人不願輕易屈服現實框架,堅持某些觀點及原則的心態,還是可以嗅出些許味道的。

從不隱藏自己政治色彩的陳瑞仁檢座,以及同屬黑金中心的侯寬仁檢察官,一前一後做出起訴書的當時,再次證實了我所聽聞已久的相同個人習性----幾近偏執的實事求是,以及六親不認的辦案風格。

其實我對三個人的尊敬是相同的,縱使如陳檢的”法匠說”----能夠眼中只有法條,匠氣十足如堆積木般將「法律概念」堆砌起來的,又能有幾人??現今司法實務中,偏離法感覺甚至事實的各式書類,比比皆是。其實,沒有一份書狀是不能被挑戰的,上面說到的(不)起訴處分書,當然仍有許多值得討論的空間,不過,這不是我這個半吊子可以置喙的。

法律是社會科學,本來就不像自然科學那麼精準或是可以量化(更不用說,縱使如自然科學還是一直都會有新定律推翻人類已知的舊定律),用字陳述及論理均精準優雅的如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,或是如我國的大法官會議解釋,還是會有未盡之處,因此,在做出最後判決或是解釋時,全部或是不同意見書才是我認為更值得一看的論述。畢竟適時適度的表達自己的觀點,不斷的凸顯同時存在的各種角度的意見,甚至必要時不惜衝撞體制,無須一昧屈服在現實之中,才是做人做事”偶而”應該有的堅持,至少,我試過了,不是嗎?相信也有人會跟我有相同看法才是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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